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古秋梅
附表: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人即匯豐商業銀行 (原中華商業銀行)協 商成立之全部文件。
⒉陳報每月平均薪資(包含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並提出聲請前半年每月薪資單。
⒊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公公胡先孝、婆婆呂萬英及子女胡瑋 婷、胡偉恩、胡怡靖事實之證明。
⒋陳報受扶養親屬胡先孝、呂萬英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 收入為何)、該受扶養人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 行、存款金額)、該受扶養人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不動 產登記謄本)、車輛(車牌號碼)。
⒌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房貸28000之證明。 ⒍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⒎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
⒏釋明對於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發生之原 因、時間、種類及債務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