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則提出協商成
立證明文件,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
二、法定格式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種類、數額及原因,
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
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
三、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須附釋明文件)。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
六、釋明扶養江陳繡琴及江福隆之事實,並說明扶養義務人人數
是否應為五人以上(依戶籍謄本,該二人育有至少一男四女
,聲請人為四女)。
七、受扶養人江陳繡琴(Z000000000)及江福隆(Z000000000)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
明扶養之事實。
八、釋明聲請意旨所陳房屋租賃之期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