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110號
TCDV,91,訴,3110,200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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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周克倜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邀同訴外人章萍 卿及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借款 期限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現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七),而自借 款日起,按月分八十四期,於每月二十八日平均攤還本息,訴外人周克倜如有 一期未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周克倜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 息(利息計算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原告迭予催告,未獲置理,而被告 乙○為周克倜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放款帳戶資料表各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及其等擔任訴外人周克倜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之事實均不爭執。惟以其目前因經濟困難,僅願就原告求償金額之三分之一, 按月以四千元償還。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及其擔任訴外人周克倜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均不 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雖被告辯稱其目前經濟困難,無法全部清償等 語,縱屬真實,亦難免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所應負之連帶履行責任,則原告 就被告所負之連帶債務,請求被告全部給付,要無不合。二、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伍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 伍元,及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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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