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
原 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亞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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