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451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唐朝江
債 務 人 鍾柏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柒
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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