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債 權 人 竹來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
2 、提出甲○○係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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