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2453號
TYDV,97,司促,32453,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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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24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非訟代理人 林晏存
債 務 人 潘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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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