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24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非訟代理人 林晏存
債 務 人 潘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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