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723號
債 權 人 久通塑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騰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2 、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記事未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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