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895號
TCDV,91,補,2895,20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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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九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香、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四千七百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六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十二萬一千一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十二萬一千一百五十四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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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