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082號
債 權 人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紝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紝昌有限公 司住居於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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