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869號
債 權 人 長橋聯合會計代書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權人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其組
織型態。
2.提出甲○○為債權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
3.更正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