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0869號
TYDV,97,司促,30869,200809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869號
債 權 人 長橋聯合會計代書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權人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其組
        織型態。
       2.提出甲○○為債權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
       3.更正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