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20號
TYDV,97,司,120,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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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 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定有明文。而公 司之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 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而言。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應於全 體董事均不能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未訂定清算人、股東會 亦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詠勝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5年9 月27日,以經授中字 第09532908270 登記解散在案,詠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選 任財務會計負責人郭幽蘭為詠勝公司解散後之法定清算人, 惟經聲請人向本院查詢後,郭幽蘭並未依法聲請清算人就任 ,故詠勝公司顯然有未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選任清算人 之狀態,爰依法聲請為詠勝公司選任清算人等語。三、經查,詠勝公司於95年9 月26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依 法即應進入清算程序,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詠勝公司選任 清算人,所應審究者乃為詠勝公司是否有未能依公司法規定 程序產生清算人之狀態存在。查詠勝公司雖於96年9 月15日 召開董事會並經全體董事選任郭幽蘭為清算人,惟依據前述 法文規定,詠勝公司解散後法定清算人之產生,除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該公司股東會另行選任外,原則上應以全體董 事擔任清算人,故詠勝公司雖於前述董事會中選任郭幽蘭為 清算人,惟該選任程序既屬於法無據,則郭幽蘭即不具備詠 勝公司清算人之資格。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詠勝公司之公司 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部分有特別規定,依法應以詠勝公司 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件復查無董事不存在或其他無法執行 職務之狀態存在,顯然即不符合前稱未能依公司法規定程序 產生清算人之規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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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