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戴協益即佑勝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被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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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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