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919號
TYDV,96,訴,1919,2008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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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燦
      甲○○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0日本院上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陳郁燦部分,上訴訴
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857 元,上訴人甲○○部分
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30,857 元,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43
0,857 元(上訴人二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 元。上開裁判費,如任一上訴人為繳納者,於其繳
納範圍內,另一上訴人免繳納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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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