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林宜英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被 告 林素貞(林文堅之繼承人) 林桂清(林文堅之繼承人) 林俊帆 林清河(林文堅之繼承人) 林美玲(林文堅之繼承人)上列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桂清被 告 簡東淮(簡東隆之繼承人)被 告 吳簡文鴦(簡東隆之繼承人)被 告 楊竹君被 告 陳許敬被 告 陳賴菊英訴訟代理人 陳義博被 告 楊劉碧月被 告 游楊蘭被 告 賀簡查某被 告 簡雲龍被 告 簡佳琴被 告 高文魁被 告 包琛寶被 告 包槿鈺被 告 包文成被 告 包小如被 告 王麗雯被 告 簡慧蓉 (簡東山繼承人)被 告 林張素雲被 告 林俊宇訴訟代理人 林添財被 告 李穎萱(原名李冠群)被 告 簡江清子(簡東山繼承人)被 告 簡伊玲(簡東山繼承人)被 告 簡慧文 (簡東山繼承人)被 告 簡幸玲(簡東山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下列文件:一、本件起訴時當事人(含被繼承人,並應註明被繼承人之死亡 日期)與現在全部當事人(含新增繼承人)之當事人對照表 ,並應於對照表內分別註明各當事人對系爭土地之最新權利 範圍。二、提出被告林張素雲願與原告依原持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暨 其他被告(除被告林俊宇部分外)亦願依原持分比例繼續保 持共有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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