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7年度,87號
TYDM,97,訴緝,87,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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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8093號、第8517號、第8518號、第8519號、第8520號、第8521號
、第8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1、47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駱敏郎(綽號「駱駝」、「羅董」)、陳伶儀(渠二人為男 友朋友關係)與黃琨竑於93年至95年6 月30日間,有常業詐 欺犯罪之習慣,其3 人與王榮隆王榮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中)、陳慶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綽號「陳 董」,其未據檢察官偵辦,應由本院檢舉之)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概括犯意 ,共同組成詐欺集團,並恃以為業,渠等之騙術如下:⑴、 由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為核心人物,並由駱敏郎、陳伶 儀或渠二人偕同黃琨竑親赴花蓮縣偏遠之山地部落尋找渠等 詐欺集團之人頭,由無任何資力之原住民及其他不肖之平地 漢人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或人頭公司之高級職員工;⑵、再 由王榮隆聯絡不知情之不詳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工商事務所之 人員,在公司股東(即詐欺集團人頭)之股款未實際繳納之 情形下,於95年4 月4 日辦理虛設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公司( 該公司負責人陳振財駱敏郎等人之詐欺集團就違反公司法 部分有犯意聯絡,陳振財未據檢察官偵辦,應由本院檢舉之 ),王榮隆又自不詳管道掌控根本無營業事實之附表一所示 其他公司之大小章,而將該等公司負責人申請變更為渠等詐 欺集團之人頭;⑶、再由上開五人共同以人頭公司負責人之 姿,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申辦渠等之人頭之全民 健保、勞保,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公務員陷於錯 誤而核發人頭員工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勞工保險卡;又製作 屬於公司負責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之人頭之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人頭公司 之名片、識別證(詳如附表一所示);⑷、另由渠等五人將 少部分之同批自有資金及自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之銀行騙 得之少部分款項以「薪轉」之轉帳方式存入人頭之銀行帳戶 作為人頭之每月薪資,再分批將該人頭之帳戶內資金轉至其



他人頭之銀行帳戶內作為其他人頭之每月薪資,以此輪番培 養人頭之虛之信用,取得人頭之薪轉證明(詳如附表一所示 );⑸、駱敏郎又與台新商業銀行業務員江哲偉、陳怡伶( 未知詳細年籍,該二人未據檢察官偵辦,應由本院檢舉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專員鍾銘鴻(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業務員林鵬賓(駱敏郎之表弟,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等多名業務員或職員(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 示人頭辦理之各項信用工具之各該銀行核貸、核准之不詳人 員,均為共犯)有犯意聯絡,在各該銀行職員核貸、核准之 人頭信用工具中與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王榮隆、陳慶 樺形成詐欺共犯結構,以達成裡應外合之目標。⑹、渠等又 將詐欺根據地(即渠等所謂之「代辦公司」)設在陳慶樺提 供予黃琨竑設籍及居住之位在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 4 樓之住處,並將多名原住民人頭之戶籍遷至台北縣市各處 (包括陳伶儀與駱敏郎位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296 號 9 樓之3 之設籍處,以避免銀行核貸人員發現人頭係住在山 地部落而察覺詐欺之情。⑺、人頭為駱敏郎、陳伶儀自山地 部落招募成功後,即約該人頭自行北上至台北縣三重市○○ 路○ 段50號4 樓,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分別與吳世賢、 邱玉蘭、劉文富、胡美珠、曾燕玲、利華文、林秀美、楊金 龍、曾正琦、梁燕輝、鄒宸綜、萬逢盛、張文通、羅健義、 劉玉玲、田永春高松輝、周春明(以上人頭未據起訴)、 甲○○、高敏莉、劉美花(以上3 人另行審結)、邱俊勝、 潘秀華、胡國輝等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駱敏 郎、陳伶儀、黃琨竑帶同該等人頭,攜帶附表一(不含黃文 英部分)所示各項不實文書,先後多次至附表二至附表十八 所載銀行,於提出如附表二至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 至3 、 4 信用卡部分、7 現金卡部分、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 號1 、3 至6 、附表十、附表十一編號1 至9 、10信用卡部 分、11至13、14信用卡部分、16、17、19、20、附表十二編 號1 、2 、4 、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八申請文件欄之文件,於 上開各該附表之日期向各該銀行申請貸款或申請現金卡、信 用卡,並持申請之現金卡、信用卡借款或刷卡購物,使各該 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之信 用卡、編號2 、3 之財物、編號4 之信用卡、於附表四之一 日期刷卡消費之金額、附表五編號1 之信用卡、編號2 、3 之財物、於附表五之一日期刷卡消費之金額、附表六編號1 至4 之信用卡部分、編號4 之信用貸款、編號7 之現金卡、 於附表六之一、附表六之三編號1 至4 、6 、附表六之四編 號1 、2 、附表六之七②之日期刷卡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



、附表七編號1 至7 之現金卡、於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二 、附表七之三、附表七之四、附表七之五、附表七之六、附 表七之七編號1 至8 之日期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八編號1 、2 之信用卡、於附表八之一、附表八之二之日期刷卡消費 之金額、附表九編號2 以外之財物、附表十編號1 之信用卡 、編號2 之財物、於附表十之一日期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 十一之現金卡、信用卡與編號4 、5 、6 、7 、9 、10、12 、13、14、19之信用貸款金額、於附表十一之一、附表十一 之二①、附表十一之二②、附表十一之三、附表十一之四① 、附表十一之四②、附表十一之五①、附表十一之五②、附 表十一之六①、附表十一之六②、附表十一之七、附表十一 之八①編號1 至3 、附表十一之八②、附表十一之九①、附 表十一之九②、附表十一之十編號1 至3 、附表十一之十一 ①、附表十一之十一②編號1 至9 、附表十一之十二編號1 至146 、附表十一之十三①、附表十一之十三②、附表十一 之十四編號1 至5 、附表十一之十六編號1 至6 、附表十一 之十七編號1 至6 、附表十一之十八編號51至56、附表十一 之十九①、附表十一之十九②、附表十一之二十之日期刷卡 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十二編號1 、2 、4 之現金卡 、信用卡、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 至13、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 至3 、附表十二之四編號1 至12日期之刷卡消費金額、附表 十三之財物、附表十四之信用卡、現金卡、編號4 、5 、6 、7 之信用貸款金額、附表十四之一①、附表十四之一②、 附表十四之二①、附表十四之二②、附表十四之三①、附表 十四之三②、附表十四之四①、附表十四之四②、附表十四 之五①、附表十四之五②、附表十四之六①、附表十四之六 ②、附表十四之七①、附表十四之七②、附表十四之八①編 號1 至5 、附表十四之八②編號1 至28、附表十四之九編號 1 至67、附表十四之十編號1 至19、附表十四之十一編號1 至20、附表十四之十二編號1 至10、附表十四之十三、附表 十四之十四、附表十四之十五之日期之刷卡消費、刷卡借款 之金額、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現金卡、附表十五之一①、附 表十五之一②、附表十五之一③、附表十五之二編號1 至10 、附表十五之三編號1 、附表十五之四編號1 、附表十五之 五、附表十五之六、附表十五之七①、附表十五之七②、附 表十五之七③之日期刷卡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十六 之財物、附表十七之財物、附表十八編號1 、3 之現金卡、 編號2 之貸款金額、附表十八之一、附表十八之二之日期刷 卡借款之金額,得手後由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王榮隆陳慶樺朋分揮霍,並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詳如各該附



表所載);渠等則提供人頭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不 法報酬,大約持續給予一年左右;另渠等為持續使用如附表 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信用工具,以繳交每月最低額之分期款之 方式,藉資維持該等信用工具之有效性,待渠等消費總額達 各銀行之授信額度後,即停止繳款,致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 所示之銀行向無資力之人頭催繳無門,渠等行為均足生損害 於政府所得稅扣繳、稽徵之正確性、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 保險局對於全民健保、勞保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二至附表 十八所示之銀行。邱俊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陳伶儀、黃琨竑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其並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 ,先後於附表四編號4 之日期,向國泰世華銀行施詐,使該 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1 枚,又於附表十四編號9 之日期 ,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持信用卡刷卡購物,使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而 交付附表十四編號9 之信用卡,附表十四之九編號1 至67之 日期刷卡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所得稅扣繳、稽徵之 正確性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胡國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與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陳伶儀、黃琨竑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七編號6 之日 期,向大眾銀行施詐,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卡1 枚; 又於附表七之六之日期,以刷卡借款方式施詐,使大眾銀行 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七之六編號1 、2 財物。潘秀華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陳伶儀、黃 琨竑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與概括犯 意,先後於附表五編號2 、附表十一編號16、附表十二編號 4 、附表十四編號12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各 該銀行申請貸款、信用卡,並持信用卡刷卡購物,使各該銀 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五編號2 之貸款金額、附表十一編 號16、附表十二編號4 、附表十四編號12之信用卡、附表十 一之十六編號1 至6 、附表十二之四編號1 至12、附表十四 之十二編號1 至10之日期刷卡消費之金額,足生損害於政府 所得稅扣繳、稽徵之正確性及聯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陳伶儀、黃琨竑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與劉美花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工保險卡之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九編號2 之日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文件,向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提出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申請,使該 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九編號2 之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及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於勞保管理之正確



性該該銀行。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陳伶儀、黃琨竑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劉美花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十一編號10信用貸款部分之日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 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使該行陷於錯誤 ,而交付附表十一編號10之信用貸款之款項。嗣經台新商業 銀行積極比對人頭所附資力證明所指向之任職公司均有高度 之雷同性,且人頭所擔任之公司職務均為高級職員或負責人 ,始知受騙,而報請警方處理。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駱敏郎王榮隆陳慶樺 、陳伶儀、黃琨竑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六編號 2 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施 詐,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1 枚。又於附表七編號7 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大眾商業銀行申請現金 卡,使大眾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該現金卡,並進而陷於錯誤 而准提領借用如附表七之七編號1 至8 所示之各筆貸款。又 於附表十一編號8 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施詐,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現金卡 各1 枚,並持信用卡刷卡購物如附表十一之八①編號1 至3 所示,又持現金卡提現貸款如附表十一之八②所示。又於附 表十二編號1 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聯邦商業 銀行施詐,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現金卡各1 枚, 並持信用卡刷卡購物如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 至13所示。又於 附表十四編號8 之日期,提出申請文件欄之文件,向台新商 業銀行施詐,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現金卡各1 枚 ,並持信用卡刷卡購物如附表十四之八①編號1 至5 所示, 又持現金卡提現貸款如附表十四之八②所示編號1 至28所示 。足生損害於政府所得稅扣繳、稽徵之正確性及上開各銀行 。
三、警方於96年3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上開各員之詐騙根 據地即黃琨竑之住處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4 樓搜索 ,扣得上開詐騙集團所有、供渠等詐欺銀行之如附表十九所 示物品(行動電話除外),並當場強制拘提黃琨竑駱敏郎 到案,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前強制拘提陳伶儀 。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查,被告甲○○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對其言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本件所有證人之警詢證詞具有證 據能力;就此,被告甲○○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共犯駱敏郎、 陳伶儀、黃琨竑於警、偵訊自白之部分供詞,互核相符。再 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本案所提出之通聯譯文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14份附卷足稽,並 經依法供錄通聯錄音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扣於本案可憑, 且本案之監聽合乎修正施行前之通訊及監察保障法所規範之 1.重罪、2.必要性、3.相當性、4.法定期間及5.書面令狀等 法定要件而屬合法監聽,足見警方於本案監聽及所供錄之通 聯譯文俱與修正施行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符,故本案之 通聯譯文具有證據能力。復查,本案有被告陳伶儀以人頭帳 戶之金融卡、信用卡繳交其他人頭之信用工具之每月最低分 期款項、被告陳伶儀以人頭之信用卡、現金卡提領現金之監 視器翻拍照片、共犯王榮隆以0000000000門號、被告駱敏郎 以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陳慶樺以0000 000000 門 號相互連絡及與人頭、工商登記業者、不肖銀行人員相互連 絡之通聯譯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二至 附表十九所示銀行提供之人頭申辦各項信用工具之書面資料 及本件詐欺集團使用各項信用工具之詳細情形在卷可稽,且 有警方扣案之各項物證(行動電話除外)可資佐憑,本件事 證極之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又查,被告駱敏郎、 陳伶儀、黃琨竑等詐欺集團為持續使用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 所示信用工具,以繳交每月最低額之分期款,藉資維持該該 等信用工具之有效性,此為其詐術之一部分,目的係為達延 緩銀行停止付款,且詐欺為即成犯,亦不因事後支付部分款 項而阻卻詐欺行為之成立,因之,渠等所繳交之少部分應繳 款項,不應自渠等詐欺款項中扣除,檢察官不查而將此部分 款項扣除,致與本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金額有少部分 出入,應以本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金額為被告駱敏郎 、陳伶儀、黃琨竑等人之詐欺集團之實際詐得金額,附此敘 明。
二、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修 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 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 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 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 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⑵、被告於95年6 月30日以



前之行為,行為後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5 條之罪 ,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 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提 高為10倍(提高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 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屬科 刑規範事項之變更。⑶、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 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 同正犯。」,新修正之刑法第28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 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 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 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 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 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 、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⑷、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 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所為於刑法修正前可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於刑法修正後則須分論併罰,比較 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⑸、 經綜合本件論罪科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加以比較,修正後之刑 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各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 為論罪科刑之適用依據。⑹、另關於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的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 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 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 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於95年7 月1 日 生效施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5 條之罪定有罰金刑 ,但未於94年1 月7 日修正,自應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 施行後,分別就其所定數額提高30倍,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標準第2 條之折算結果相較,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 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 致,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逕 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附此敘明。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雖未 據起訴,惟與其已起訴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被告甲○○與已 決被告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及未據起訴之王榮隆、陳慶 樺、鍾銘鴻、林鵬賓間,就上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 告甲○○所犯上開多次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各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應依修 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 ○○詐欺取得聯邦銀行現金卡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既與已 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在本院得一併審 判之範圍內。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與第 216 條、第215 條之罪間,各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之,各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爰審酌已決被告駱敏郎、陳伶儀、黃琨 竑在本件詐欺集團中扮演主要之角色、被告甲○○係山地原 住民,然其年輕力盛、不知自食勞力、以擔任人頭詐貸之方 式賺取生活所需、其詐貸之款項多寡、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甲○○所犯上開各罪,係於 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又非受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刑之宣 告,並無該條例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減其刑期2 分之1 。
四、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1、47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 供其與上開共犯共同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已決被告駱敏郎黃琨竑、陳伶儀等人偽造 被告甲○○之於普翔公司等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所得扣 繳憑單、公司名片,並持偽造員工資料持以向起訴書附表所 示銀行申請而行使,被告甲○○與之有犯意聯絡云云。因認 被告甲○○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上開之說明,上開公司為駱敏郎等虛設之人頭公司 ,已決被告駱敏郎、陳伶儀、黃琨竑所持以行使之公司在職 證明、薪資轉帳資料、所得扣繳憑單等文件,內容雖有不實



,然並非無製作權人所製作,薪資轉帳資料且係實際經轉帳 之明細,自不成立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 ○○自亦無共犯之可言。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有罪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丙、依職權舉發犯罪:被告甲○○如附表六之二、附表七之七編 號9 至11、附表十一之八①編號4 至17、附表十二之一編號 14至18、附表十四之八①編號6 至8 、附表十四之八②編號 29 等 部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上開各罪均係刑法修正施 行後所為,應一罪一罰,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修正後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修正後第55條、修正後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設立之公司名稱│人頭員工│以申請貸款之不實文書 │備 註│
├──┼───────┼────┼──────────────────────┼────┤
│一 │昱維工業有限公│吳世賢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戴嘉吟,址設│曾正琦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龜山鄉長│ │②在職證明書 │ │
│ │壽路85號3樓) │ │③昱維工業有限公司之月薪資表 │ │
│ │ ├────┼──────────────────────┼────┤
│ │ │梁燕輝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張文通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高松輝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二 │舒利實業有限公│邱玉蘭 │①勞工保險卡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振財,身分│利華文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證字號:M10102│ │ │ │
│ │8567;址設:北│ │ │ │
│ │縣三重市○○路│ │ │ │
│ │1段50號4樓) │ │ │ │
├──┼───────┼────┼──────────────────────┼────┤
│三 │再紘實業有限公│邱玉蘭 │ │ │
│ │司(登記負責人├────┼──────────────────────┼────┤
│ │:江榮尉,址設│利華文 │ │ │
│ │:北市內湖區康│ │ │ │
│ │寧路3段75巷153│ │ │ │
│ │號) │ │ │ │
├──┼───────┼────┼──────────────────────┼────┤
│四 │品佳興業有限公│邱俊勝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鄒宸綜,址設│周春明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蘆竹鄉大│ │ │ │
│ │竹路335巷8弄31│ │ │ │
│ │號2樓) │ │ │ │
├──┼───────┼────┼──────────────────────┼────┤




│五 │普翔科技股份有│劉文富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限公司(登記負├────┼──────────────────────┼────┤
│ │責人:廖忠信,│胡美珠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址設:北市松山│ │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區○○街11號3 │ │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樓) ├────┼──────────────────────┼────┤
│ │ │林秀美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 │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甲○○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六 │富洋有限公司 │潘秀華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登記負責人:├────┼──────────────────────┼────┤
│ │孫家龍,址設:│高敏莉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北市中山區松 ├────┼──────────────────────┼────┤
│ │江路435號2樓)│劉美花 │①勞工保險卡 │ │
│ │ ├────┼──────────────────────┼────┤
│ │ │鄒宸綜 │①勞工保險卡 │ │
├──┼───────┼────┼──────────────────────┼────┤
│七 │伊梵實業有限公│黃文英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怡誠,址設│劉玉玲 │①勞工保險卡 │ │
│ │:北縣板橋市莊│ │②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 │
│ │敬路96之2號) │ │ 單 │ │
├──┼───────┼────┼──────────────────────┼────┤
│八 │上捷電子有限公│萬逢盛 │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秀芸,址設│羅健義 │ │ │
│ │:桃縣蘆竹鄉蘆├────┼──────────────────────┼────┤
│ │興街49之4號5樓│高松輝 │①勞工保險卡 │ │
│ │) │ │ │ │
├──┼───────┼────┼──────────────────────┼────┤
│九 │群耕工業有限公│邱玉蘭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胡國輝,址設│曾燕玲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八德市仁│ │ │ │
│ │和街41巷79號)│ │ │ │
└──┴───────┴────┴──────────────────────┴────┘
附表二:寶華商業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吳世賢 │現金卡 │93.08.30 │①現金卡申請書 │「吳世賢」署名二枚 │
│ │ │ ├─────┤②所得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昱維工業有限公司│ │
│ │ │ │5萬元 │ 、扣繳義務人:詹家鏵、92.01~92.12、給付│ │
│ │ │ ├─────┤ 總額:806,726元) │ │
│ │ │ │5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3/09/01)│ │ │
├──┼────┼────┼─────┼─────────────────────┼──────────┤
│二 │邱玉蘭 │現金卡 │94.08.12 │①現金卡申請書 │「邱玉蘭」署名四枚 │
│ │ │ ├─────┤②舒利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片 │ │
│ │ │ │11萬元 │ │ │
│ │ │ ├─────┤ │ │
│ │ │ │11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4/08/23)│ │ │
└──┴────┴────┴─────┴─────────────────────┴──────────┘
附表三:安泰商業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邱玉蘭 │汽車貸款│94.04.07 │①汽車貸款申請書 │「邱玉蘭」署名二枚 │
│ │ │ ├─────┤②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邱玉蘭」署押十二枚│
│ │ │ │45萬元 │ │ │
│ │ │ ├─────┤ │ │
│ │ │ │45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4/04/13)│ │ │
└──┴────┴────┴─────┴─────────────────────┴──────────┘




附表四:國泰世華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劉文富 │信用卡 │93.08.03 │①信用卡申請書 │「劉文富」署名一枚 │
│ │ │ ├─────┤ │ │
│ │ │ │10萬元 │ │ │
│ │ │ ├─────┤ │ │
│ │ │ │193206元 │ │ │
├──┼────┼────┼─────┼─────────────────────┼──────────┤
│二 │胡美珠 │信用卡 │93.11.10 │①信用卡申請書 │「胡美珠」署名一枚 │
│ │ │ ├─────┤②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片 │「胡美珠」署押一枚 │
│ │ │ │10萬元 │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④薪轉存摺證明 │ │
│ │ │ │無消費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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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品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岱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順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蔡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