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莊正民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二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第三、四項所列「公示送達聲請費、公示送達郵資費」合計新 台幣壹佰捌拾壹元,查屬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一號保全程序之費用, 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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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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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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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郵費 │叁佰玖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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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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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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