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558號
TCDV,91,聲,1558,200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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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卓芸如
  法定代理人 王崇任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二十一日內對本院八十三年度全一字第八一 四號假扣押提供之擔保金行使權利,逾期則依法取回該擔保金等情。因相對人遷 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 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郵證回執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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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