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535號
TCDV,91,聲,1535,200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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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王益修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玖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
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B 法 官 王金洲
~B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萬零貳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參佰玖拾玖元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佰捌拾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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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壹拾萬零捌佰玖拾陸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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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