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708號
TYDM,97,聲,2708,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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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10號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10116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97年7 月2 日 準備程序期日表示知錯並當庭認罪,且亦曾以證人身分具結 供陳事發經過,而同案被告戴俊忠及證人詹前振亦已到庭具 結陳述其見聞,佐以扣案證物亦出示完畢,請考量被告犯罪 動機在減輕母親一肩扛起之家計重擔,本件已無羈押必要,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嫌,經訊問後雖已坦承犯行,惟犯罪嫌疑重大, 且所犯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經本院認 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97年6 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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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