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何寶珠
法定代理人 涂勝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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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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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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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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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貳佰叁拾肆元 │入郵新台幣叁佰玖拾元,退郵新│
│ │ │台幣壹佰伍拾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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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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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萬零叁佰叁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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