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387號
TCDV,91,聲,1387,200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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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群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同額之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發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二款及同法一百 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 一年度裁全一字第七七二二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五十萬元同 額之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 三○六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 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復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一 字第七七二二號、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六八八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 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一號擔保提存卷、九十一年度裁 全一字第七七二二號聲請假扣押卷、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六八八號撤銷假扣 押卷、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七七○號假扣押卷查明屬實,且相對人復無對聲請 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等情事,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復 表五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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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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