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7年度,1946號
TYDM,97,審訴,1946,200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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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4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1653號判處有期 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4年9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判決 ,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另案動產擔 保交交易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2日入 監,徒刑部分於95年10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 改,復於96年6 月18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桃園 縣桃園市○○街陽明公園旁,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為 PG7-076 號之重型機車得手,作為代步工具使用。甲○○嗣 因缺錢花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先於96年6 月 21日下午2 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至桃園縣八德市○ ○路826 號前時,見丙○○騎乘機車之際,將皮包放置在機 車腳踏板上,遂趁其不備,徒手自後將該皮包搶奪得手。甲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年11月7 日中午12時10分 許,騎乘某竊得之機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745 號前, 見丁○○騎乘機車經過該處,遂以上述相同之手法搶奪丁○ ○置放在機車腳踏板上之皮包得手。嗣因甲○○將渠所搶得 之丁○○所有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以新臺幣1200元出賣予 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845 號之「聯安通訊行」,並簽立 讓渡書,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丙○○及丁○○於警 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證人吳宛儒於警詢證述情節一致,復 有被告變賣搶得之行動電話時所簽立之買賣讓渡書、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及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被告上揭竊盜及2 次搶奪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 行資料,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所為顯然 漠視他人財產權利之法治態度,其犯罪手段、對被害人所生 危害,所竊得財物部分已遭被告變賣、部分經警查獲且部分 為被害人領回,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 條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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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