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7年度,385號
TYDM,97,審簡,385,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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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85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竊盜,共二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乙○○共同竊盜,共二十四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投資股票、基金失利,積欠欲額債務,竟與女兒乙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地,趁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 臣氏公司)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被 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3、24之犯行即竊取附表二中原店編 號9 之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08 號判刑確定) 。被告二人所竊得之商品,除部分商品留供己用外,其餘商 品皆由乙○○以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lucky52066 帳號,或以其不知情之男友高忠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85號為不起訴處分)向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loves52066帳號,刊登商品競標拍賣廣 告,請買方將款項匯入戶名張素華、帳號000-0000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或匯入戶名張淑惠、帳 號000000-0、中壢志廣郵局帳戶內,以此方式銷贓牟利,前 後獲利約新台幣(下同)30餘萬元。嗣員警於97年2 月18日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甲○○乙○○位於桃園縣平鎮市 ○○街280 號住處及高忠正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59號 5 樓之1 住處,扣得電腦主機1 台、甲○○犯罪時所穿之黃 色洋裝、乙○○犯罪所穿之黑白相間橫條毛衣、張素華兆豐 銀存摺、張淑惠中壢志廣郵局存摺及大批尚未售出之卸妝油 等贓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淑惠、張素華、高忠正張立志劉錦鳳於警詢及 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㈢證人江佳香鍾尹芝張詠鑫、林淑慧、陳吉鑫、許凱婷王豐姿莊文傑、葉家璋、簡佑玲、羅蜜文、陳麗秋於 警詢時之證述。
㈣監視錄影光碟 1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行竊商品明細、 屈臣氏公司庫存盤點資料、列印自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 拍紙本、lucky52066、loves520665 帳號申請人資料、IP 位址資料、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張淑惠郵局帳戶交易往 來明細、張素華兆豐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㈤扣案甲○○犯罪所穿黃色洋裝、乙○○所穿黑白相間橫條 紋毛衣、張素華兆豐銀行存摺、張淑惠郵局存簿。 ㈥在被告甲○○乙○○住處及乙○○之男友高忠正住處扣 得之大批屈臣氏公司失竊之贓物。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二 人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24之竊盜罪各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 1至22之竊盜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另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竊盜犯 行已經本院以 96年度簡上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故於本案不 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其竊 盜之方法、涉案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 350,000元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又 本件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8之竊盜罪,犯罪時間 均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各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 ,並與不得減刑部分 (被告甲○○為附表一編號19至22之竊 盜罪;被告乙○○為附表一編號19至24之竊盜罪) 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事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 行,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新臺幣 350,000元,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二人均緩刑 5年,以勵自新, 並斟酌蒞庭檢察官及被告二人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 第4款之規定,令被告二人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0元, 以資警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 1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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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 │行竊物品 │宣告刑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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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5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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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 │有期徒刑貳│ │
│ │16日 │正路99號屈臣氏│ │月;減為有│ │
│ │ │公司 (壢運店) │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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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9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2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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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20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3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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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 │有期徒刑貳│ │
│ │22日 │正路99號屈臣氏│ │月;減為有│ │
│ │ │公司 (壢運店) │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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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中│不詳 │有期徒刑貳│ │
│ │23日 │正路99號屈臣氏│ │月;減為有│ │
│ │ │公司 (壢運店) │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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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26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4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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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30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5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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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3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不詳 │有期徒刑貳│ │
│ │31日 │新路82號屈臣氏│ │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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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6年4月2│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7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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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年4月9│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8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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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1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9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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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2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0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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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3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1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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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7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2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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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19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3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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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23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4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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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24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5所示│月;減為有│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期徒刑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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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28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6所示│月 │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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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30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7所示│月 │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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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6年4月 │桃園縣中壢市龍│如附表二清雲│有期徒刑貳│ │
│ │30日 │岡路2段67號屈 │店編號1所示│月 │ │
│ │ │臣氏公司 │之商品 │ │ │
│ │ │(清雲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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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6年5月3│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 │
│ │日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8所示│月 │ │
│ │ │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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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6年5月4│桃園縣中壢市日│如附表二中原│有期徒刑貳│甲○○
│ │日晚間8 │新路82號屈臣氏│店編號19所示│月 │部份已│
│ │時10分許│公司 (中原店) │之商品 │ │經判決│
├──┼────┤ │ ├─────┤確定,│
│ 24 │96年5月4│ │ │有期徒刑貳│不另論│
│ │日晚間8 │ │ │月 │罪。 │
│ │時2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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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