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97年度,187號
TYDM,97,審交易,187,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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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光洲大有限公司僱用之司 機,以駕駛混凝土預拌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 國96年12月11日下午4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63─RN 號 自用大貨車,沿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段往大竹方向 行駛,嗣於同日下午5 時14分許,行經上開路段涵洞內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涵洞有照明,視線尚 屬良好,復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甲○○騎乘車號NL M ─356 號重型機車行駛在前,因被告乙○○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自後方追撞甲○○所騎機車,致甲○○受有右側脛骨 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缺損、右側第8 至10肋骨骨折併血 胸、肝臟撕裂傷、右側腹壁血腫及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等 傷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云云。
三、是查,被告所涉前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及其告訴代理人王 建文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 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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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洲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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