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205號
TCDV,91,簡上,205,200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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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臺中
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五號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暨該部份假執行宣告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按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關於限縮運送人賠償責任之規定,既明定託 運人應向運送人聲明貨物之性質、價值,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託運契約 之內容,此觀之立法委員陳進丁辦公室所發佈之新聞稿亦可窺見。故原 審判決所認「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屬特殊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規定,此與原告依據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尚有不同. ..」之見解,並非有據。本件被上訴人既未向上訴人聲明所託運之貨 物之性質及價值,上訴人依運送習慣,亦不可能拆封檢貨,在此情形下 ,要求上訴人負擔千倍以上之賠償,自非公平,且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 所託運之紙箱內容物為何,原審認係磁帶機,自非有據。 (二)退而言之,縱認上訴人仍應按所滅失之物品被上訴人之進貨成本價格賠 償,然上訴人所託運之貨物,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於運送途中 喪失,被上訴人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簽具貨物損失賠償聲請切結書 向上訴人請求賠償,然遲至九十年九月七日始具狀起訴,已逾一年之運 送物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上訴人爰主張時效抗辯。又被上訴 人尚有自八十九年四月份起至同年七月份止之倉儲理貨費用新臺幣(下 同)二萬九千八百二十元未付,上訴人爰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主張抵銷。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立法委員陳進丁辦公室新聞稿一紙、 八十九年四月至同年七月請款單四紙為證(均為影本)。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依兩造所不爭執之運送合約(合約效期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 五月一日止)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於商 品拆櫃、到貨時,須立刻查驗點收貨品,依甲方(即被上訴人)所提供 之進貨資料核對商品數量、型號及外包裝,並於清點進貨商品後,列印 進貨明細表,連同供應商出貨單於清點後兩天內傳真予甲方(即被上訴 人)存查,商品則由乙方(即上訴人)物流中心保管存放,其後再依甲 方(即被上訴人)之傳真出貨單而辦理出貨,乙方(即上訴人)並於商 品配送到達後,將客戶簽收之出貨單傳真甲方(即被上訴人)存查。另 依合約第十條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於商品進貨入庫至配送到達甲方 (即被上訴人)客戶期間內,如有遺失情形發生時,乙方(即上訴人) 應以甲方(即被上訴人)進貨成本賠償甲方(即被上訴人)。查被上訴 人向供應商即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產品編號為「PHD8 0E」之HP DLT–80E TAPE DRIVE 磁帶機(下稱P HD80E磁帶機)多部,並由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運交 上訴人所屬新店物流中心保管存放,其後訴外人「頂鈜有限公司」於八 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向被上訴人訂購PHD80E磁帶機一部,並指定送 交訴外人「元慶資訊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乃指示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四 月廿七日出貨PHD80E磁帶機一部運交訴外人「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上訴人既已核對商品數量、型號及外包裝,另系爭PHD80E磁 帶機之外包裝均印刷有內容物之商品資料,上訴人自不能委稱不知。系 爭PHD80E磁帶機一部既於運送過程中遺失,依兩造間之上開合約 約定,上訴人自應按系爭PHD80E磁帶機之進貨成本賠償被上訴人 。
(二)系爭PHD80E磁帶機係於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運送過程中遺失,被 上訴人曾多次向上訴人要求賠償,上訴人曾於九十年六月廿七日依被上 訴人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之賠償申請,表示同意賠償六千元,則被上訴人 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自未罹於時效。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 各一紙、合約一份、報價說明書、配送費收費標準表、運價表、報價單各一份 為證(均為影本)。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委託上訴人運送倉 儲於上訴人公司新店物流中心之PHD80E磁帶機一部至臺中市○○路○段十 巷一一○弄二五號一樓之「元廣資訊有限公司」,詎運送途中因可歸責於上訴人 之事而致貨物遺失,系爭PHD80E磁帶機之出售價格為一十五萬元,被上訴 人之購入成本則為一十二萬八千七百零七元,扣除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運費八十九 元後,上訴人應賠償原告一十二萬八千六百十八元,屢經催付均置之不理,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運送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 ,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 額,以每件不超過三千元為限,其立法目的即在避免運送人僅收取少數之運資, 卻遭受鉅額不成比例之賠償,致使無人投資營業,進而阻滯整體經濟之發展,被 上訴人所請求賠償之金額逾上開公路法之規定,自非有據;另託運單第五點註明 「報價欄內請確實書明貨物品名及金額,否則如發生損失賠償時以每公斤不超過 二百元或每件最高賠償不超過六千元為限...」,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託運單內 載明貨物品名、價值,而請求賠償鉅額損失,亦有不當等語置辯。並於上訴審理 程序中抗辯縱認上訴人應按所滅失之貨品之進貨成本價格賠償,然上訴人所託運 之貨物,係於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在運送途中喪失,被上訴人曾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八日簽具貨物損失賠償聲請切結書向上訴人請求賠償,然卻遲至九十年九月七 日始具狀起訴,已逾一年之運送物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上訴人爰主張 時效抗辯。另被上訴人尚有自八十九年四月份起至同年七月份止之倉儲理貨費用 二萬九千八百二十元未付,爰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抵銷等語。三、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定有合約效期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止之運送合約,被上訴人經向供應商即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產品編 號為「PHD80E」之系爭磁帶機多部,並由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直 接運交上訴人所屬新店物流中心依上開合約保管存放,嗣有訴外人「頂鈜有限公 司」於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向被上訴人訂購PHD80E磁帶機一部,並指定送 交訴外人「元廣資訊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乃指示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廿七日 出貨PHD80E磁帶機一部並運交訴外人「元廣資訊有限公司」,系爭八十九 年四月廿七日出貨之PHD80E磁帶機一部,在運送過程中因可歸責於上訴人 之事由而告遺失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所出具之貨故賠償核定通知單一 紙、委託商儲保費請款單一份、委託商出庫物流費用明細表一份、九十年八月十 四日律師函一份、頂鈜有限公司採購單一紙、客戶訂單一紙、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貨單一紙(以上均為影本)及系爭PHD80E磁帶機之相同包裝紙箱圖片二 幀為證,核屬相符。上訴人對確有依兩造間之運送合約收受編號為「PHD80 E」之紙箱,並於運送過程中,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遺失如被上訴人所 提出之包裝紙箱圖片所示編號為「PHD80E」之紙箱一箱等事實,並不爭執 ,惟另以前揭情詞置辯。但查:
(一)依兩造所不爭執合約效期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 運送合約內容觀之,兩造乃係約定被上訴人向上游供應商進貨,並指示上 游供應商將貨品送交上訴人所屬物流中心收受,並由上訴人提供倉庫為被 上訴人保管存放,其後再依被上訴人傳真之出貨單而辦理出貨,並將商品 配送到達被上訴人指定之客戶,被上訴人則以「月結」方式,支付儲保費 、理貨費及配送費予上訴人。而依卷附上開合約效期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 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運送合約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約定,上訴 人於商品到貨時,須依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進貨資料核對商品數量、型號及 外包裝,並於清點進貨商品後,列印進貨明細表,連同供應商出貨單於清



點後兩天內傳真予被上訴人存查,商品則由上訴人所屬物流中心保管存放 ,其後再依被上訴人之指示而出貨並配送予被上訴人指定之客戶。上訴人 既自被上訴人之供應商即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處點收編號為「P HD80E」,外包裝上明確印刷有訴外人HP(惠普)公司所生產之「 HP SureStore DLT 80e」產品及產品圖樣之紙箱包裝物,其復自承於收貨 時,均會對包裝之外觀及膠帶是否完整進行檢查;另參諸被上訴人就系爭 編號為「PHD80E」之「HP SureStore DLT 80e」產品所為之進出貨 資料內容;客觀上足認上訴人於運送途中所遺失之編號「PHD80E」 紙箱之內容物,確為訴外人HP(惠普)公司所生產之「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無誤,上訴外所稱所遺失之紙箱內容物究為何物?尚屬 不明一節,核非可採。
(二)次按,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有關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 ,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 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 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 台幣三千元為限之規定。此為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為使汽車或電車行車 事故之被害人,向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而毋須依民法一般 侵權行為規定舉證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得為之,至汽車或電車運 輸業者須舉證證明其無過失,始能免責。此乃有關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 而非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運送人責任之特別規定,自不得以之作為其運送 人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免責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一號 判決參照),且依該條規定觀之,公路運送人僅於遇有「行車事故」,而 致貨物損毀、滅失時,始得主張限制責任。本件上訴人運送系爭編號「P HD80E」之「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至被上訴人所指定之客 戶處前,既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致「遺失」,有上訴人所出具之貨 故賠償核定通知單(核定字專九0一八六七)影本一紙附於原審卷內可參 。系爭系爭編號「PHD80E」之「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既 非遭遇行車事故而喪失,上訴人對所運送之貨物內容復可知悉,兩造復訂 有前述合約效期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運送合約 ,是上訴人據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責任限制,自非有據。 (三)又按,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 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六百二十三條固有 明文。惟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自為行為時起算。並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法 第一百廿八條、第一百廿九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運送系爭系爭編 號「PHD80E」之「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之日期為八十九 年四月廿七日,依卷附上訴人所出具之貨故賠償核定通知單(核定字九0 一八六七)影本一紙內容觀之,被上訴人曾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對上訴人 為賠償之申請,上訴人則表示願意賠償六千元,被上訴人因不同意,乃於



為請求後六個月內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被上訴 人之運送物喪失賠償請求權自未罹於時效,上訴人所為時效消效之抗辯, 亦非有理。
(四)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 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 人送交上訴人運送之系爭編號「PHD80E」之磁帶機一部,既因可歸 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在運送過程中遺失,則依兩造間之上開合約約定, 上訴人自應按系爭PHD80E磁帶機之進貨成本每部單價一十二萬八千 七百零七元賠償被上訴人。另查,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上開合約,應以「 月結」方式,給付儲保費、理貨費及配送費予上訴人。上訴人並提出八十 九年四月份至同年七月份之請款單四紙為證(均為影本),主張被上訴人 尚有八十九年四月份起至同年七月份止之倉儲理貨配送等費用二萬九千八 百二十元(含原審中被上訴人業已自行扣除之八十九元配送運費)未付, 並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被上訴人對此部分並未 爭執,故上訴人所為抵銷之主張,自屬有理。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原應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害額為一十二萬八千七百零七元,經以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倉儲理貨配送等費用二萬九千八百二十元抵銷後,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額為九萬八千八百八十七元。從而,被上訴人本於 運送物喪失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賠償之損失在九萬八千八百八十 七元,及自九十年九月廿九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所為主張,則因被上訴人 主張抵銷而無理由。原審未及斟酌抵銷事由,而就此部分(即超過九萬八千八百 八十七元之範圍)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 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要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B法  官 許石慶
~B法  官 林宗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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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