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亞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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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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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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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仁有限公司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5月26日 │95,000元 │AV0000000 │ │
│ │秋杏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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