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戊○○
甲○○
上 訴 人 菳鑫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30弄7號2樓
上 訴 人 珒鑫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6樓
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5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97 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苑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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