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乙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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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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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2樓
丙甲○
樓
乙h○
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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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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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甲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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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己○
丁卯○
丙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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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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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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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
乙地○○
丁戊○
丁申○
丙戌○
乙y○
丁x○
號12
丙乙○
0巷5
丁q
號7樓
丁r
2樓
戊K○
癸○○
丙c○
丁W○
甲乙○
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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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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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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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
法定代理人 甲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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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z○
丙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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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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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M○
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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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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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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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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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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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卯
上一
法定代理人 丙Q○ (甲卯監護
丁f
丙辛○
丙X○
丁U○
甲○○
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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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亥○
丙O○
戊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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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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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P○
乙k○
甲辰○
甲A○
丙宙○
乙H○
甲申○
上一
法定代理人 丁V○(甲申○之妻
丙m○
丙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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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戊H○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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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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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
甲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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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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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卯○
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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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
甲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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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己○
甲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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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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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卯○
乙玄○
丙Z○
丙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l○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丙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重新計算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所欲請求 之對象為何人,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
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 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明確記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據以核徵訴訟費用,以進行後續訴訟程序, 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 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