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14號
SCDV,97,訴,314,2008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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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昊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
31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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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