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昊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
31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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