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814號
SCDV,97,補,814,2008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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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勤茂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零捌佰零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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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茂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