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林華錦之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林華錦遺產之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華錦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