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81號
CTDV,106,司促,6381,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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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徐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陸萬玖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參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透支貸款( 帳號:
  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
  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㈠所 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債務人於9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 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㈡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652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253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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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