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834號
債 權 人 大坦實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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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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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票號AA0000000、FC0000000、AA0000000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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