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8834號
SCDV,97,促,8834,2008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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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834號
債 權 人 大坦實業社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票號AA0000000、FC0000000、AA0000000之退
  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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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