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7868號
SCDV,97,促,7868,2008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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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868號
債 權 人 黃議鋐即一二三專車營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一二三專車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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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