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六樓法定代理人 甲○○ 六樓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即反訴原告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號二法定代理人 乙○○ 二號二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黃振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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