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送達地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3015號、第539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壹、主 文:
丙○○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五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丙○○自民國88年6 月1 日起即擔任新竹市東區新竹科學園 區○○○○路18號1 樓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聿 新公司)董事,並自89年1 月1 日起兼任聿新公司總經理, 為實際負責聿新公司業務之負責人,屬於公司法第8 條所稱 之公司負責人,復於同年8 月21日起擔任公司董事長。丙○ ○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應由股東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又丙○○於擔任聿新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期 間,係受聿新公司委任而處理事務之人,且負有為聿新公司 暨全體股東綜理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任務,屬商業會計法所稱 之公司負責人。竟基於虛增公司資本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復為掩蓋挪用聿新公司資金之 行為,及規避會計師及聿新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查核,指示 聿新公司管理部經理洪淑芬(另案偵辦中)連續填製內容虛 偽不實之應付款項申請單、請購單等憑證,交由不知情徐佩 君等會計部職員,據以製作不實科目轉帳傳票後,再由丙○ ○、洪淑芬予以核准,以掩飾其犯行,致生損害於聿新公司 財產及全體股東之權益。其不法事實詳如下:
一、聿新公司於89年4 月間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4846萬2500
元,丙○○明知申請設立公司時,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由 股東確實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亦不得於登記 後任由股東收回股款,而莊麗貞等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 款,竟於89年4 月12日增資基準日向南亞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鄒亞南借款充作增資股款,所借款項於89年4 月12日匯入聿 新公司在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丙○ ○自同年月14日起至同年6 月26日止,將該帳戶之款項,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金額,或提領現金或由鄒亞南提領後匯 出,金額計4846萬6759元。
二、90年4 月28日經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結果發現,聿新 公司89年12月31日之暫付款計3173萬9696元無相關憑證以供 查核,丙○○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89年暫 付款並未支付研發費用給VISIMED INC.,亦未以暫付款支付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鍾慶公司)購買模具費用 ,竟於90年8 月至12月間,指示洪淑芬,以研發人工水晶體 費用、研發用模具等不實之項目,填具不實之聿新公司應付 款項申請書等,由丙○○核淮,洪淑芬於傳票上核章,以遮 掩挪用款項所造成之89年度未能銷帳之資金缺口。三、丙○○復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89年暫付款並 未支付電子實驗石桌、防火設備器材費用給莊揚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莊揚公司),亦未以暫付款支付光電模具、設 備、修改費用予台灣茂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怡公司), 竟於90年8 月至9 月間,指示洪淑芬,以光電模具、光電模 具設備、光電模具修改、防火設備等不實之項目,填具不實 之聿新公司應付款項申請書等,由丙○○核淮,洪淑芬於傳 票上核章,以遮掩挪用款項所造成之89年度未能銷帳之資金 缺口。
四、聿新公司於90年5 月間再次現金增資6538萬7500元,丙○○ 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竟於90年5 月16日增資基 準日向南亞會計師事務所人員鄒亞南借款充作增資股款,所 借款項於90年5 月16日匯入聿新公司在中興銀行和平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丙○○自同年5 月、12月間,將該帳戶 之款項,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金額,或提領現金或由鄒亞 南提領後匯出,金額計7937萬元。
五、丙○○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 或任何他人,竟違背公司委任之任務,自91年10月24日起至 91年12月25日止,未經當時聿新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 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提領現金或以轉帳方式,將聿 新公司在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 新竹科學園區分行00000000號等2 個帳戶之款項,提領現金
或轉入如附表三所示之新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 ○○街45號1 樓,下稱新高公司,後變更為麗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徐世漢即洪淑芬之夫)、麗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蘆洲市○○路426 巷15號,負責人為 蔡麗絲之兄蔡銘村)等公司或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高雄市苓雅區○○○路110 號11樓之1 ,負責人為蔡秀蓮) 員工李孝寬、鍾國政、蔡秀蓮等個人帳戶內,並指示洪淑芬 以「暫付款」、「暫付總經理」等名義,填具「應付款項申 請單」報支,經丙○○核准後,並由洪淑芬於傳票上核章, 將聿新公司金貸與他人,金額計1217萬2188元。六、丙○○因聿新公司與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鼎 公司)之假處分糾紛,於91年8 月6 日由聿新公司在彰化銀 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00000000號帳戶各匯款10萬元予其妻蔡 麗絲在郵局蘆洲分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楊秀琴(即丙 ○○姊)在新莊市農會楊秀琴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 同月15日自上開帳戶提領現金40萬元,作為協商和解之交際 費及佣金,惟事後為沖銷上開款項,丙○○於91年9 月間向 洪淑芬之夫徐世漢(另案偵辦中)取得新高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址設新竹市○○街45號1 樓,下稱新高公司,負責人徐 世漢)所開立不實之「管理顧問費」發票3 紙,金額計62萬 7825元,交給洪淑芬以「91.09 管理顧問費」之名義,填具 「應付款項申請單」,由丙○○核淮,製作不實傳票,洪淑 芬在傳票上核章,要求會計部門作帳,以沖銷上開款項。七、聿新公司於91年9 月間將YSI&Henlena 機器之總經銷及存貨 以3000萬元轉讓給圃林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冬山鄉○ ○路140 號1 樓,負責人為蔡銘村,即丙○○之姊夫,但實 際負責人為徐世漢,下稱圃林公司),丙○○並代圃林公司 墊款900 萬元予聿新公司,嗣因盤點之應收帳款多為呆帳, 實係高估,其間產生差價,丙○○為處理溢收之款項,竟分 別於92年8 月18日、8 月29日以高於市價之300 萬元、304 萬5000元之價格向圃林公司購回上開2 台機器,實係安排退 回溢款,並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交由會計部門作帳,以沖 銷上開款項。
八、聿新公司於93年間向彰化某模具公司購買二代血糖儀模具, 惟該模具公司因故倒閉,並未開立發票予聿新公司,丙○○ 為沖銷該筆帳目,明知聿新公司並未向錩興公司購買機械鉗 工零件、機械模具配件等,竟於93年4 月間取得所開立不實 之發票金額477 萬7500元及不實之合約書後,指示洪淑芬, 以「預付款」、「機械鉗工零件」、「機械模具配件」等不 實之項目,填具「應付款項申請單」,由丙○○核淮,製作
不實傳票,洪淑芬在傳票上核章,要求會計部門作帳,以沖 銷上開款項。
九、丙○○為便於及掩飾上述犯行,逃避董事、監察人之監督, 復基於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在董事林美品 、監察人甲○○、乙○○未參加之董事會議紀錄及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上連續偽造林美品、甲○○、乙○○之署名,詳為 :
(一)在附表四編號3 之董事會議紀錄【即決議通過第2 次現金 增資,同意戴鏗碩以肺癌基因檢測之專門技術作價新臺幣 (下同)2 億元作為股本投資公司,參與現金增資抵繳股 款案】中,偽造董事「林美品」之署名後,偽造該董事會 議紀錄,以對外行使之。
(二)在附表四編號4 之董事會議紀錄【即決議通過授權丙○○ 簽署銀行往來文件,包括存款、授信、匯款、外匯及其他 事宜】中,偽造董事「林美品」之署名後,偽造該董事會 議紀錄,以對外行使之。
(三)在附表四編號5 之董事會議紀錄【即決議將子公司聿新生 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結束營運】中,偽造董事「林美品」 之署名後,偽造該董事會議紀錄,以對外行使之。(四)在附表四編號7 之董事會議紀錄【即決議戴鏗碩以其「肺 癌基因檢測」之專門技術作價2400萬元整作為股本投資聿 新公司,參與本次現金增資抵繳股款案】中,偽造監察人 「甲○○」、「乙○○」之署名後,偽造該董事會議紀錄 ,以對外行使之。
(五)在附表四編號8 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報告意旨為聿新公 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60 萬股,每股面額10元,合計 6600萬元,戴鏗碩先生擬以其「肺癌基因檢測」之專門技 術內容作價2 億元整,作為股本投資本公司】中,偽造監 察人「甲○○」、「乙○○」之署名後,偽造該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以對外行使之。
以上足以生損害於林美品、甲○○、乙○○及聿新公司之 董事會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之正確性。
參、處罰條文:
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 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肆、附註事項:
被告應捐款予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新竹分會新臺幣拾萬元,捐 款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愛恆啟能中心新臺幣貳拾萬元,捐 款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教會新竹教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 新臺幣貳拾萬元,而上開款項均已捐助完畢,此有卷附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3 紙在卷可稽。
伍、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陸、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附表一
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明細 ┌──────┬─────────────┬─────┐
│ 日 期 │ 受款人、帳號 │金額(元)│
├──────┼─────────────┼─────┤
│89年4月14日 │現金 │ 860,000│
├──────┼─────────────┼─────┤
│89年4月14日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代誠公司 │ 8,100,000│
│ │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4日 │第一銀行仁愛分行三泰公司 │ 5,000,000│
│ │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4日 │彰化銀行新莊分行陳昭元 │ 3,6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4日 │台北銀行內湖分行廖寶猜 │ 9,000,000│
│ │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4日 │第一銀行南三重分行翁碩德 │ 5,000,000│
│ │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4日 │第一銀行仁愛分行金千禧 │ 5,000,000│
│ │公司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5日 │台北國際商銀中港分行譽源公│ 3,800,000│
│ │司0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5日 │台北國際商銀中港分行霧裡薛│ 1,000,000│
│ │溪文化 │ │
│ │0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5日 │上海商銀新莊分行定緯公司 │ 5,2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89年4月15日 │現金 │ 990,000│
├──────┼─────────────┼─────┤
│89年4月17日 │現金 │ 900,000│
├──────┼─────────────┼─────┤
│89年5月2日 │現金 │ 10,000│
├──────┼─────────────┼─────┤
│89年6月26日 │現金 │ 6,759│
└──────┴─────────────┴─────┘
附表二
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明細 ┌──────┬─────────────┬─────┐
│ 日 期 │ 受款人、帳號 │金額(元)│
├──────┼─────────────┼─────┤
│90年5月18日 │中興銀行和分分行張繼琴 │ 6,000,000│
│ │000000000000 │ │
├──────┼─────────────┼─────┤
│90年5月18日 │中興銀行和平分行慶林建設 │25,000,000│
│ │ │ │
├──────┼─────────────┼─────┤
│90年5月18日 │北市五信中正分行鄒亞南 │ 8,523,501│
│ │000000000000 │ │
├──────┼─────────────┼─────┤
│90年5月18日 │台北商銀紐約線上許彩英 │1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90年5月25日 │現金 │ 76,499│
├──────┼─────────────┼─────┤
│90年12月13日│北市五信中正分行鄒亞南 │ 4,635,544│
│ │000000000000 │ │
├──────┼─────────────┼─────┤
│90年12月13日│中小企銀南京東路分行謝清泉│ 1,800,000│
│ │00000000000 │ │
├──────┼─────────────┼─────┤
│90年12月13日│中興銀行和平分行源峻企業 │ 4,000,000│
│ │000000000 │ │
├──────┼─────────────┼─────┤
│90年12月13日│現金 │ 764,516│
├──────┼─────────────┼─────┤
│90年12月13日│中興銀行和平分行唯信科技 │ 3,000,000│
│ │000000000 │ │
├──────┼─────────────┼─────┤
│90年12月13日│中興銀行和平銀行弘瞬企業 │ 5,000,000│
│ │ │ │
├──────┼─────────────┼─────┤
│90年12月14日│台北商銀大安分行治潔公司 │ 4,500,000│
│ │0000000000000 │ │
├──────┼─────────────┼─────┤
│90年12月14日│中興銀行和平分行德匯豐公司│ 5,000,000│
│ │000000000000 │ │
├──────┼─────────────┼─────┤
│90年12月17日│台北商銀大安分行金興公司劉│ 1,070,000│
│ │泉安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三
暫付款
┌──────┬─────────────┬─────┐
│ 日 期 │匯出帳戶 │金額(元)│
│ │受款人、帳號 │ │
├──────┼─────────────┼─────┤
│90年12月31日│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 1,770,000│
│ │000000000000 │ │
├──────┼─────────────┼─────┤
│91年6月14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丙○○(現金) │ │
├──────┼─────────────┼─────┤
│91年6月17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50,000│
│ │00000000 │ │
│ │丙○○(現金) │ │
├──────┼─────────────┼─────┤
│91年10月24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安泰銀行高雄分行李孝寬 │ │
│ │00000000000000 │ │
├──────┼─────────────┼─────┤
│91年10月24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00,000│
│ │00000000 │ │
│ │第一銀行竹東分行鍾國政 │ │
│ │00000000000 │ │
├──────┼─────────────┼─────┤
│91年11月14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12,188│
│ │00000000 │ │
│ │安泰銀行高雄分行蔡 蓮 │ │
│ │00000000000000 │ │
├──────┼─────────────┼─────┤
│91年11月27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10,000│
│ │00000000 │ │
│ │安泰銀行高雄分行蔡 蓮 │ │
│ │00000000000000 │ │
├──────┼─────────────┼─────┤
│91年11月29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90,000│
│ │00000000 │ │
│ │安泰銀行高雄分行蔡 蓮 │ │
│ │00000000000000 │ │
├──────┼─────────────┼─────┤
│91年12月12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建華銀行新竹分行麗生(新高 │ │
│ │)公司00000000000000 │ │
├──────┼─────────────┼─────┤
│91年12月25日│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安泰銀行高雄分行蔡 蓮 │ │
│ │00000000000000 │ │
├──────┼─────────────┼─────┤
│92年1月3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500,000│
│ │00000000 │ │
│ │台灣企銀錩模公司 │ │
│ │00000000000 │ │
├──────┼─────────────┼─────┤
│92年1月3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1,400,000│
│ │00000000 │ │
│ │聯邦銀行蘆洲分行莊揚公司 │ │
│ │000000000000 │ │
├──────┼─────────────┼─────┤
│92年1月3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建華銀行新竹分行麗生(新高 │ │
│ │)公司00000000000000 │ │
├──────┼─────────────┼─────┤
│92年1月7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建華銀行新竹分行麗生(新高 │ │
│ │)公司00000000000000 │ │
├──────┼─────────────┼─────┤
│92年1月7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1,500,000│
│ │00000000 │ │
│ │聯邦銀行蘆洲分行莊揚公司 │ │
│ │000000000000 │ │
├──────┼─────────────┼─────┤
│92年1月23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390,000│
│ │00000000 │ │
│ │聯邦銀行蘆洲分行莊揚公司 │ │
│ │000000000000 │ │
├──────┼─────────────┼─────┤
│92年3月5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150,000│
│ │00000000 │ │
│ │建華銀行新竹分行麗生公司 │ │
│ │00000000000000 │ │
├──────┼─────────────┼─────┤
│92年6月14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500,000│
│ │00000000 │ │
│ │丙○○(現金) │ │
├──────┼─────────────┼─────┤
│92年6月17日 │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250,000│
│ │00000000 │ │
│ │丙○○(現金) │ │
└──────┴─────────────┴─────┘
附表四:
┌──┬────┬────┬──────┬────┬────┬──────┐
│編號│會議名稱│時 間│出席人員 │被偽造簽│會議紀錄│備註(要旨)│
│ │ │ │(附註:【】│名之人員│ │ │
│ │ │ │內之人表示該│暨偽造署│ │ │
│ │ │ │次並未出席)│押數量 │ │ │
├──┼────┼────┼──────┼────┼────┼──────┤
│1 │第2屆第1│91年6月 │主席:丙○○│ │洪淑芬 │ │
│ │次董事會│18日 │董事:丙○○│ │ │ │
│ │議紀錄 │ │ 施曙雯│ │ │ │
│ │ │ │ 陳逸成│ │ │ │
│ │ │ │ 林回復│ │ │ │
│ │ │ │ 顏順泉│ │ │ │
│ │ │ │ 林美品│ │ │ │
│ │ │ │錩模:徐世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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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2屆第2│91年11月│主席:丙○○│ │洪淑芬 │ │
│ │次董事會│6日 │監察:甲○○│ │ │ │
│ │議紀錄 │ │董事:丙○○│ │ │ │
│ │ │ │ 林回復│ │ │ │
│ │ │ │ 施曙雯│ │ │ │
│ │ │ │ 陳逸成│ │ │ │
│ │ │ │ 顏順泉│ │ │ │
│ │ │ │ 林美品│ │ │ │
│ │ │ │錩模:徐世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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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2屆第3│91年12月│主席:丙○○│林美品 │洪淑芬 │決議通過第 2│
│ │次董事會│26日 │監察:甲○○│1枚 │ │次現金增資,│
│ │議紀錄 │ │董事:丙○○│ │ │同意戴監碩以│
│ │ │ │ 施曙雯│ │ │肺癌基因檢測│
│ │ │ │ 陳逸成│ │ │之專門技術作│
│ │ │ │ 【林美品】│ │ │價新臺幣(下│
│ │ │ │錩模:蔡麗絲│ │ │同)2億元作 │
│ │ │ │ │ │ │為股本投資公│
│ │ │ │ │ │ │司,參與現金│
│ │ │ │ │ │ │增資抵繳股款│
│ │ │ │ │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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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2屆第4│92年3月4│主席:丙○○│林美品 │洪淑芬 │決議通過授權│
│ │次董事會│日 │董事:丙○○│1枚 │ │丙○○簽署銀│
│ │議紀錄 │ │ 施曙雯│ │ │行往來文件,│
│ │ │ │ 陳逸成│ │ │包括存款、授│
│ │ │ │ 【林美品】│ │ │信、匯款、外│
│ │ │ │ │ │ │匯及其他事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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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2屆第5│92年5月 │主席:丙○○│林美品1 │洪淑芬 │決議將子公司│
│ │次董事會│13日 │監察:甲○○│枚 │ │津新生物科技│
│ │議紀錄 │ │ 乙○○│ │ │香港有限公司│
│ │ │ │董事:丙○○│ │ │結束營運。 │
│ │ │ │ 林回復│ │ │ │
│ │ │ │ 施曙雯│ │ │ │
│ │ │ │ 陳逸成│ │ │ │
│ │ │ │ 顏順泉│ │ │ │
│ │ │ │【林美品】 │ │ │ │
│ │ │ │錩模:蔡麗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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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2屆第6│92年10月│主席:丙○○│ │洪淑芬 │ │
│ │次董事會│13日 │監察:乙○○│ │ │ │
│ │議紀錄 │ │ 甲○○│ │ │ │
│ │ │ │董事:丙○○│ │ │ │
│ │ │ │ 施曙雯│ │ │ │
│ │ │ │ 陳逸成│ │ │ │
│ │ │ │ 顏順泉│ │ │ │
│ │ │ │錩模:蔡麗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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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2屆第7│92年11月│主席:丙○○│甲○○、│洪淑芬 │戴鏗碩以其「│
│ │次董事會│26日 │監察: │乙○○署│ │肺癌基因檢測│
│ │議紀錄 │ │ 【甲○○】 │押各1枚 │ │」之專門技術│
│ │ │ │ 【乙○○】 │ │ │作價 2,400萬│
│ │ │ │董事:丙○○│ │ │元整作為股本│
│ │ │ │ 施曙雯│ │ │投資聿新公司│
│ │ │ │ 陳逸成│ │ │,參與本次現│
│ │ │ │ 顏順泉│ │ │金增資抵繳股│
│ │ │ │錩模:蔡麗絲│ │ │款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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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監察人審│92年11月│監察: │甲○○ │ │聿新公司本次│
│ │查報告書│26日 │ 【甲○○】│乙○○ │ │現金增資發行│
│ │ │ │ 【乙○○】│各1枚 │ │新股 660萬股│
│ │ │ │ │ │ │,每股面額10│
│ │ │ │ │ │ │元,合計6,60│
│ │ │ │ │ │ │0 萬元,戴鏗│
│ │ │ │ │ │ │碩先生擬以其│
│ │ │ │ │ │ │「肺癌基因檢│
│ │ │ │ │ │ │測」之專門技│
│ │ │ │ │ │ │術內容作價2 │
│ │ │ │ │ │ │億元整,作為│
│ │ │ │ │ │ │股本投資本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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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2屆第8│93年1月 │主席:丙○○│ │洪淑芬 │ │
│ │次董事會│12日 │監察:甲○○│ │ │ │
│ │議紀錄 │ │ 乙○○│ │ │ │
│ │ │ │董事:丙○○│ │ │ │
│ │ │ │ 林回復│ │ │ │
│ │ │ │ 施曙雯│ │ │ │
│ │ │ │ 陳逸成│ │ │ │
│ │ │ │ 林美品│ │ │ │
│ │ │ │錩模:蔡麗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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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2屆第9│93年5月 │主席:丙○○│ │洪淑芬 │ │
│ │次董事會│12日 │監察:甲○○│ │ │ │
│ │議紀錄 │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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