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7年度,22號
PCDV,97,重家訴,22,2008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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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甲○○
      乙○○
      己○○
      戊○○
      丙○○
            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28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林天生所遺台灣銀行樹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金額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民國88年2 月5 日之餘額)及其利息,按兩造每人各六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之父親即被繼承人林天生於民國88年2 月5 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牌照、股票及銀行、農 會存款等遺產,而兩造之母親則早於72年7 月23日死亡。(二)關於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除其中台灣銀行樹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0,500, 000 元之外,其餘不動產及動產均已辦妥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及 分割所有,各按兩造之應繼分,每人繼承六分之一,只剩上 開10,500,000元存款未經領取分割,因台灣銀行要求全體繼 承人會同領取,無法由各繼承人單獨按應繼分分別領取,經 原告多次催辦及信函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原告與被告共六人均為被繼承人林天生之繼承人,應繼分各 為六分之一,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1164 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此訴請判決如主文 。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8 件、繼承系統表1 件、提領存款應請 提示證件單1 件、律師事務所信函暨回執影本各1 件、遺產 稅繳款書影本1 件、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1 件、台灣銀行 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1 件、土地登記謄本3 件、建物登記謄



本1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
(一)兩造父親林天生所遺留之遺產之範圍確實如遺產稅繳清證明 書所載之土地、建物、牌照、股票及存款,除台灣銀行樹林 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金額新台幣10,500,000元 之外,其餘不動產及動產均已辦妥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及分 割所有,各按兩造之應繼分,每人繼承六分之一。但關於上 開台灣銀行之存款10,500,000元,被告不同意會同原告領取 。
(二)被告自十四歲起即跟隨兩造之母親幫忙經營五金行生意,所 得金錢均交給母親,需零用時始伸手向母親索取金錢。嗣後 兩造母親拿錢出來購買土地,被繼承人林天生欲在其上建造 房子,被告建議母親拿錢出來供父親建造房子,旋由五金行 支出建造費用,先於62年建造位於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 313 巷20號1 樓之建物,嗣於70年在同建物上增建2 樓。(三)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313 巷20號1 樓、2 樓之房地,當 初既係由被告與母親提供金錢建造,該房地自應單獨分歸被 告所有,若原告同意,上開台灣銀行存款10,500,000元可另 歸原告所有,否則被告不同意會同原告領取該筆遺產存款。 理 由
一、關於被繼承人梁瓦木之繼承人及其應繼分乙節: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天生於民國88年2 月5 日死亡,而原告 等人及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林天生之子女,為被繼承人林天生 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之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戶籍謄本8 件、繼承系統表1 件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關於兩造之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範圍乙節: 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範圍包括:⑴土地部 分:台北縣樹林鎮○○段0436之21地號、面積8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81/1000、台北縣樹林鎮○○段0438之10地號、面 積15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4/1000、台北縣樹林鎮○○段 0440之5 地號、面積24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4/1000。⑵ 建物部分: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313 巷18號、台北縣樹 林鎮○○路○ 段313 巷20號2 樓、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 313 巷20號1 樓、⑶牌照部分:BENZ廠牌、車號:FP─7833 、1977年份。⑷投資部分: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750 股、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5 股。⑷存款部分 :台灣銀行樹林分行,金額10,500,000元、樹林鎮農會,金



額723,318 元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金額3,601, 642元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遺產稅繳款書影本1 件、遺產稅繳清證 明書影本1 件、台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1 件、土地登 記謄本3 件、建物登記謄本1 件為證,復經被告自認無訛,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關於兩造之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已辦妥繼承分割及未辦妥 繼承分割之情形乙節: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除其中台灣銀行樹林分行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0,500, 000 元之外,其餘不動產及動產均已辦妥分別共有之繼承登 記及分割所有,各按兩造之應繼分,每人繼承六分之一,只 剩上開10,500,000元存款未經領取分割,經原告多次催辦及 信函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除據原告提出提領存款 應請提示證件單1 件、律師事務所信函暨回執影本各1 件、 台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1 件、土地登記謄本3 件、建 物登記謄本1 件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準此 ,關於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除台灣銀行樹林分行之10, 500,000 元存款未經繼承人即兩造領取分割外,其餘遺產業 經兩造辦妥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及分割所有。
四、關於被告抗辯其不會同原告領取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即台 灣銀行樹林分行存款10, 500,000 元,是否有理由乙節: 被告抗辯位於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313 巷20號1 樓、2 樓之房地,係當初由被告與兩造母親提供金錢建造,該房地 自應單獨分歸被告所有,若原告同意,上開台灣銀行存款 10,500,000元可另歸原告所有,否則被告不同意會同原告領 取該筆遺產存款云云,然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此一舉證責任分配之 原則,即應由原告就被告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然經本院訊 以「你總共拿多少錢出來給爸爸買土地蓋房子?」、「有無 證據證明你有拿錢出來?」被告卻答以「沒有辦法計算。」 、「沒有辦法。」等語,並未具體敘明其出資金額及證據方 法,且被告此一抗辯亦為原告所否認,原告並陳稱:上開房 地當初係由兩造之父母親出資建造,並非由被告出錢建造等 語,自難遽認被告於該抗辯事實已有確實證明方法,自不能 認其抗辯之事實為真實,所辯容難採信。
(二)再者,被繼承人林天生所遺留之台北縣樹林鎮○○街○ 段31 3 巷20號1 樓、2 樓之房地,核其性質係屬被繼承人林天生 之遺產,此部分遺產既經兩造辦妥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已 如前述,則被告是否得請求原告再行辦理移轉登記該筆房地



予被告或為其他請求,乃繫於兩造間之其他法律關係,核與 本件遺產之分割無涉,兩造就被繼承人林天生之遺產既無不 得分割之約定,該等遺產亦無其他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自 難執以拒絕為被繼承人林天生之另一遺產即台灣銀行樹林分 行存款10, 500,000 元之分割,是被告所為辯解,難認合法 。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 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 年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可供參照。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林 天生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 開遺產中之台灣銀行樹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 金額新台幣(下同)10,500, 000 元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 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將該銀行存款 之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再者,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已如前述 ,是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即六分之一,就系爭 遺產分割如主文所示之比例之分別共有,核屬中允,原告所 為請求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一、土地部分:
⑴台北縣樹林鎮○○段0436之21地號、面積84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381/1000
⑵台北縣樹林鎮○○段0438之10地號、面積155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84/1000
⑶台北縣樹林鎮○○段0440之5 地號、面積241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84/1000
二、建物部分:
⑴台北縣樹林鎮○○街○段313巷18號




⑵台北縣樹林鎮○○路○段313巷20號2樓 ⑶台北縣樹林鎮○○街○段313巷20號1樓三、牌照部分:
BENZ廠牌、車號:FP─7833、1977年份四、投資部分: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50股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5股
五、存款部分:
⑴台灣銀行樹林分行,金額10,500,000元 ⑵樹林鎮農會,金額723,318元
⑶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金額3,601,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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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