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者,除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著有 規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陳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須聲請指定遺產管 理人之被繼承人甲○,依卷附除戶戶籍謄本所載,其最後設籍 於台北市○○路○段二巷五之二號四樓,則揆諸前揭規定,即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