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53號
PCDV,97,訴,1953,200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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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霖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其訴
之聲明既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霖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訴訟
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並未陳報其因本訴所得之利益為若干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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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