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84號
PCDV,97,訴,1884,2008092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戊○○原名謝麗容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點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前補正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