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 告 臺北縣信華台鐘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