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96號
PCDV,97,訴,1596,200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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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   告 臺北縣信華台鐘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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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