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261號
PCDV,97,聲,2261,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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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461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46 17號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然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 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 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 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 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4617號裁 定准許後,相對人乃據此裁定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於97年7 月1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清償債務, 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重簡調字第659 號審理在案,此據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 ,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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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