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68號
CTDV,106,司促,6368,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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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凱 於103年9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韋凱 自105年6月5日至105年7月3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44,267元,但於106年5月1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2,852元,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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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