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簡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但因相對 人營業所地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 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5 日內補正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向清算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 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