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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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 本為證。
三、除乙○○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 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 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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