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1號原 告 醫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昶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豐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鴻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樟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原 告 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定昌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真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汯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原 告 維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被 告 弘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子○○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 約第23條約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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