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 ○○○○○○○(美商伊士曼柯達公司)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增字第一號 │普通股 │壹 │叁拾伍萬│ │
│ │ │ │ │ │玖仟捌佰│ │
│ │ │ │ │ │柒拾肆 │ │
├─┼───────────────┼──────────────┼────┼───┼────┼───┤
│2│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增字第一號 │普通股 │壹 │伍萬肆仟│ │
│ │ │ │ │ │壹佰肆拾│ │
│ │ │ │ │ │玖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