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3254號
TCDV,91,催,3254,200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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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 ○○○○○○○(美商伊士曼柯達公司)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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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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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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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增字第一號     │普通股 │壹  │叁拾伍萬│   │
│ │               │              │    │   │玖仟捌佰│   │
│ │               │              │    │   │柒拾肆 │   │
├─┼───────────────┼──────────────┼────┼───┼────┼───┤
│2│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增字第一號     │普通股 │壹  │伍萬肆仟│   │
│ │               │              │    │   │壹佰肆拾│   │
│ │               │              │    │   │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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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伊士曼柯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