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0374號
PCDV,97,促,50374,2008091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0374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朱國忠(原名朱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