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9630號
PCDV,97,促,49630,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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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63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黃文顥
債 務 人 張良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柒仟零陸拾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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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