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63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黃文顥
債 務 人 張良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柒仟零陸拾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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